关于举办2016年第四期和第五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4-08 14:29:32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6年第四期和第五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四期:2016年4月12日至17日(4月10日报名截止,12日全天报到)。
(二)第五期:2016年4月21日至26日(4月18日报名截止,21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四期:广西电信职工培训中心(地址:南宁市大学东路87号,电话:0771-3242806)。
(二)第五期: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基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电话:0731-85622925)。
三、培训对象
(一)第四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80人,山东省30人,共110人。
(二)第五期:湖南省环境监察局干部,全省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四、培训内容
《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环境监察稽查;廉洁执法警示教育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四期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协办,第五期由湖南省环境监察局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孙向伟,郑慤
电话:(010)66103014,66556435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693397368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卢飞禄
电话:18577191181
(四)湖南省环境监察局 王芬
电话:15874288013
(五)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瞿觉
电话:(0731)85622925,1387311644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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