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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冠生园改制事件再发酵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29:2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2014年8月15日刊登报道《改制却成空手套白狼谁把武汉冠生园推进深渊?》,对武汉冠生园食品公司(下称“武汉冠生园”)负责人韩建强在改制过程中,被指与武汉添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添地集团”)串通违规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武汉市江汉区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事进行了报道,引起了较大反响。之后,本报记者持续跟踪关注此事了解到,添地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冠生园公司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无效。武汉冠生园于2015年7月提起反诉,要求确认与添地公司签订的该《资产出售协议书》无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武汉冠生园的诉讼请求。记者对比武汉市监察局于2004年对该《资产出售协议书》所作批示发现,二者相悖。武汉冠生园不服此判决,已于2016年4月19日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察部门:确认国资流失、协议无效

  记者查阅历史文件获悉,武汉市监察局早在2004年就已对该《资产出售协议书》作出了批示。有业内人士认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意味着法院直接否定了武汉监察局关于该《资产出售协议书》违规,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结论。

  一份编号为“武监[2004]3号”,标题为“关于对武汉冠生园食品公司违规改制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的文件作了如下陈述:

  “冠生园公司原总经理韩建强在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与添地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书》。该协议违反了102号文件规定,将冠生园公司改制变成了单纯的土地转让行为;在确定土地转让价格时,又没有按土地评估价格计算,而是套用改制优惠政策,按安置职工所需经费确定;另外,未计算价值709万元的地面附着物,且在转让土地过程中还少算1.4亩面积,造成了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在违规签订协议后,韩又继续违反10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编造职代会协议,向市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资产变更手续,将冠生园公司土地、房产两证过户到添地公司。”

  该文件还表示:“冠生园公司改制过程中,企业违规改制,江汉区有关部门不严格执行改制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等问题,导致企业改制受阻,加大了改制成本,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并存在进一步流失的风险;职工安置不及时、不到位,引发职工上访,带来社会不稳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极其严重。在上述问题中,江汉区体改委原主任廖府庭、区经贸委主任郁广新和副主任吴岳、冠生园公司原总经理韩建强和党委书记杨本建、区国资办副主任李伟等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理由不成立

  记者随后查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关于武汉冠生园与添地集团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作了如下陈述:

  “本案中,冠生园公司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进行改制后,经与添地集团协商一致,先后签订了三份改制协议,分别为2000年12月19日、2001年9月18日签订的两份《产权转让协议书》以及2001年12月20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书》,前两份协议约定实行‘产权接受,全面托管’的改制形式,第三份协议约定实行‘部分资产出售’的改制形式,但从第三份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看,添地集团实际全面接管了冠生园公司,并负责对职工进行安置,其改制形式实质上与前两份合同基本相同。《资产出售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区体改委、区国资办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了审批,且合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履行。虽然冠生园公司在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前,未召开职代会对协议书进行表决,在改制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冠生园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也存在一定的乱作为行为,但以此为据否定协议书的效力,没有响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冠生园公司关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冠生园公司请求确认《资产出售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武汉冠生园: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记者了解到,武汉冠生园不服上述判决,已于日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该上诉状提出:“请求判决上诉人(武汉冠生园)与被上诉人(添地集团)之间的《资产出售协议书》无效。”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本案《资产出售协议书》,是被上诉人(添地集团)以规避银行债务为由,双方实际执行《产权转让协议书》,同时拉原江汉区体改委主任廖府庭在场保证,欺骗搞定了上诉人(武汉冠生园)当时法定代表人韩建强,在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与被上诉人(添地集团)签订的。该协议的签订过程属典型的欺诈行为,且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无法估量。

  “上述《资产出售协议书》签订过程中欺诈性还表现在,在被上诉人(添地集团)操作下,确认土地转让价格时,没有按土地评估价格计算,而是套用改制优惠政策,按安置职工所需经费确定。此外协议价中还未计算厂区内评估价值709万元的地面房产,且在转让土地过程中还包括未评估的1.4亩面积国有土地,造成大量国有资产被侵占。

  “为达到将《资产出售协议书》资产变更过户到被上诉人名下目的,在被上诉人(添地集团)操作下,上诉人(武汉冠生园)原负责人韩建强弄虚作假编造上诉人企业职代会决议,向江汉区企业市场进行虚假报告。同时以行贿方式买通原江汉区体改委主任廖府庭,根据被上诉人的需要分别出具了同一文号(即“江改委[2001]250号”文号)下三个不同内容时间的改制批复,造成国有资产包括税收的流失。为此原江汉区体改委主任廖府庭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江汉区政府:引导各方走司法途径

  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善鼎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资产出售协议书》是否违规问题,在之前的纪检文件里已经有定论了,该协议违反了102号文件规定,将冠生园公司改制变成了单纯的土地转让行为。为此,有些人违纪违法,有人坐牢。在整个改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而且伪造职代会文件。”

  王善鼎还表示:“我们认为司法是最公平公正的,我们引导各方走司法途径。相信司法判决后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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