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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行为办法15日发布 私募迎来首个系统性规范

  • 发布时间:2016-04-15 22:46:31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王都鹏、许晟)中国基金业协会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私募基金募集的各环节做出业务规范。该管理办法7月15日正式生效。

  根据管理办法,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可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管理办法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根据办法,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管理办法还强制设置了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以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此外,管理办法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当前私募行业部分募集机构合规意识淡漠,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等种种募集资金环节的乱象层出不穷、花样翻新。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管理办法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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