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审定试验渠道加快优良品种选育
- 发布时间:2016-04-11 04:31:05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修订的《种子法》颁布后的第五天,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拓宽品种审定试验渠道,具备实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等可组织开展品种试验。今年年初,各地根据不同生态区不同作物品种,相继成立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联合体,着力解决试验容量有限、申请区试名额相对困难等问题。我们来看看,这几种联合体是什么样的。——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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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澎
1月25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面向全国受理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截至目前,仅玉米一种作物就已经收到超过40份联合体试验申请。此次春播作物联合体试验申请在全行业内得到广泛关注。近日,记者采访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副处长邱军。
记者:开展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的目的是什么?
邱军:拓宽试验渠道,解决国家试验容量不足的矛盾,这是开展联合体试验的首要目的。通过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试验容量的问题。其次,通过联合体试验改革创新试验机制,激发整个行业、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育种创新活力。此外,联合体试验这个形式,可以实现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合作,从而共赢。
记者:联合体试验与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有什么区别呢?
邱军: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是面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新版《种子法》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联合体试验不是绿色通道试验,是要纳入国家试验统一归口管理的,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品种试验。联合体试验和国家财政支持统一组织的试验组成品种审定的国家试验。各个联合体根据自身情况自费开展试验时,也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试验实施方案和试验技术规程进行试验。从试验设计到田间管理,再到调查记载、数据上报,以及试验点布局、对照品种、试验主持人等,都有统一要求,而且试验点数不能少于国家相应试验区组的试验点数,且要分布在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联合体试验与国家统一组织的试验要求是相同的,只不过是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开展。联合体试验结果和统一组织的国家试验结果最终都要汇总到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在区试年会上由全体会议代表进行讨论审议。另外,联合体试验有连带责任,试验联合体成员单位间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联合体成员单位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的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该作物该区域其他联合体试验。
记者:申请联合体试验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邱军:联合体一共有三种形式,企业联合体、科研单位联合体和科企联合体。
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和条件。每个联合体的成员单位要不少于5个,自愿组成并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联合体试验的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自有品种,组建联合体时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参加联合体试验品种应当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此外,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
记者:接下来,针对联合体试验的工作重点在哪里?
邱军:联合体试验是一个新的事物,是一项新的政策,如何让试验过程、试验数据、试验结果保证真实可靠,如何使联合体试验规范有序,给我们国家试验的组织实施带来新的挑战,需要各界共同研究和探索。针对联合体试验要进行一些探索,在实践中完善,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高效的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环境,我们也将尽快制定有关试验管理办法。另外,我们将加强审定后品种的展示示范和跟踪评价,加快推进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为农业供给侧改革和种植结构调整提供有力的品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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