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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关于“市容环境品质提升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6-04-05 06:29:35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将市容环境整治进行到底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大委发〔2015〕16号)文件精神,回应广大市民的热切期待,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大连美好家园,中山区委、区政府决定,今年为中山区“市容环境品质提升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爱国卫生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市容环境清理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屡教不改者取上限进行处罚。现将整治内容通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占道设置集贸市场、设置非公共交通停车场,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从事修车、洗车、烧烤、流动餐车、报刊亭等经营性活动,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严格落实临街单位和店面“三包”责任。包卫生,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包绿化,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退还、修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包秩序,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收其堆放的物料等物品。

  3.严禁擅自改变经审批的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设置店外店。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严禁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的经营行为。违反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残渣。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搭建棚厦。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等设施,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树干上乱画、乱刻、乱挂各类标语、广告。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严禁开荒种地。破坏地形、地貌,不可恢复原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处以每平米1万元罚款。

  9.严厉查处碾带泥上路、运输撒漏、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无车后挡板、乱排等违章行为。违反规定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严禁占道停车、私划停车泊位及乱收费等行为,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山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对妨碍、阻挠、威胁执法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大连市中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大连市中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分局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

  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中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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