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出售iPhone有问题被判3倍赔偿
- 发布时间:2016-03-28 14:38:00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先生在京东网上商城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发现耳机始终没声音,送苹果授权维修商修理时,却被告知这部手机经非Apple授权的改装或拆卸,因此不在保修范围内。于是,陈先生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索赔3倍赔偿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上地法庭判决“京东”3倍赔偿共计10464元。
陈先生于去年6月27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部iPhone 5s(A1530)16GB移动联通4G手机。7月2日收到新手机后,发现手机耳机始终没声音,起初,他怀疑耳机出了问题,但测试发现存在故障的是手机。
7月4日,陈先生通过京东商城的在线客服提交了退货申请。当月6日客服来电,指导陈先生尝试通过将手机恢复至出厂设置来消除故障,最终失败。当月7日京东在线客服审核通过了陈先生的退货申请。当月8日,京东物流人员上门取件,但因陈先生遗失了手机发票,导致退货失败。
7月13日,陈先生向京东售后提交换货申请。当月23日,京东商城通过换货审核,并派物流人员上门取走手机,但当日又告知其换货服务申请审核不通过,原因是“外观审核不通过”,将手机退还给了陈先生。陈先生只得不断与京东商城交涉,但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陈先生在去年8月3日决定自行前往苹果授权服务商处修理手机故障。现场维修人员确认手机耳机插孔故障,要求返厂维修,陈先生填写了服务报告书。手机经厂家返厂检查后,苹果售后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报告书:故障手机经非Apple授权的改装或拆卸,导致该设备无法使用或在维修过程中变得无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范围内。陈先生随后向京东在线售后投诉,要求退货并予3倍赔偿,但遭拒。
法庭上,京东世纪公司称,陈先生起诉的主体以及被告京东世纪公司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陈先生买手机时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而并非他个人;而且发票是由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的。”京东世纪公司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并非陈先生与京东世纪公司,买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应受“消法”的保护。而既非个人消费行为,当然也无法适用“消法”中的3倍赔偿原则。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认为,陈先生在京东世纪公司网站购买手机,京东世纪公司出具了发票,双方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陈先生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但动感公司为陈先生出具证据,证明其购买手机与公司无关。而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虽为发票开具方,但陈先生有权选择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任何一方起诉。所以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该合同受消法保护。
法院认为,“京东”所售手机无法实现陈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对于陈先生而言“京东”存在欺诈行为。最后,法院判决京东世纪公司3倍赔偿10464元。但因陈先生无法证明其遭受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故这项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