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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营改增”后税率不变

  • 发布时间:2016-03-25 01:31:11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北京晨报讯(记者 杨奕)备受关注的“营改增”政策终于落地。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二手房仍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霎时,关于个人二手房营改增后税费的征收情况成为关注焦点。有人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一套成交价200万元的普通住宅需要多缴纳8.8万元的税费。不过,昨日财政部公布的营改增试点通知给纳税人吃了定心丸,过渡期税率并未改变。

  《通知》显示,对于一线城市而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营改增,维持了原来的税率。整体看,对市场影响不大,基本平稳过渡。”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营改增的本意是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总体来看是好事,“在房地产企业层面的营改增,如果抵扣内容多,比如精装修等,可以降低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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