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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加强私募自律管理 建设行业社会信用

  • 发布时间:2016-03-24 15:3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3月23日在“中国私募基金年会2016”上表示,私募管理基金发展方兴未艾,为推动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全面修订《会员管理办法》,加快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的修订与出台。他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要求,监管核心是募集行为,也就是要全面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协会的工作重心将从原来的事前登记备案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的监测检查和纪律处分。他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在协会备案其实就是注册制。私募基金自律监管就是以注册制为出发点,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博弈转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

  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自2014年2月7日开始,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始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两年来,私募基金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力量。截至2016年2月29日,协会已登记私募管理人25,979家,备案私募基金26,387只,认缴规模5.5万亿元,实缴规模4.4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9.18万人。私募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洪磊表示,在登记和备案过程中,市场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登记备案就是审批,管理人登记成功就意味着获得牌照。对此,他强调,第一、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更不是变相行政审批。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要求,不设许可门槛。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就是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就是承认接受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约束。第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是以登记备案文件为依据、为基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和处罚。

  他介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全面修订《会员管理办法》,加快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的修订与出台。依托全面覆盖登记备案、募集行为、投资顾问业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同指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从业人员管理业务的自律规则体系,协会的工作重心将从原来的事前登记备案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的监测检查和纪律处分。

  洪磊表示,我国已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我国私募基金同样也肩负着支持实体经济转型,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巨大历史使命。私募基金的发展完全依托于自身的信誉和专业能力。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是私募基金的生命线。洪磊将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比喻为病人与医生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像医生对待生命一样对待受托资产,也要有资质、有规范、有制度。协会现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管理人的诚实守信、运营资本充足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

  据介绍,两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在协会已经登记的近2.6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管理规模的仅有8414家,占比32.4%。2015年5月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投诉事件有495件,占比高达85%。

  主要集中在产品违约延期兑付,涉嫌非法集资登记备案不实和私募基金违规募集。2015年12月,协会启动了对北京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在被核查的397家管理人中,超过50%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与事实有出入。私募基金行业当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私募基金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些机构甚至不具备基本运营条件;三是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没有持续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的义务;四是违法违规经营运作。自由市场的精神必须建立在公平自律的基础上,自律必须严于他律。

  洪磊表示,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监督和检查执行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确保私募基金忠实履行信托义务的底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私募基金赢得公众的信任,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这是《基金法》赋予协会的责任,更是协会的使命。

  自律监管的核心是募集行为

  洪磊认为,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私募面向特定对象,都是合格投资者,具备与私募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因此,对于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产品备案,监管核心是募集行为,也就是要全面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

  他表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制订完成,通过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的表决。《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九点: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销售资格并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二是明确了募集人要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明确了募集机构要与监督银行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四是明确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产品和业绩情况;五是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化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问卷调查和适当性匹配;六是明确进行合格投资者的确认,即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七是明确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禁止非法拆分转让;八是实行冷静期制度,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实行回访确认制度,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由非销售人员向投资者确认投资意愿,只有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洪磊认为,募集机构只有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严格执行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冷静期和回访制度性要求,才能称得上募集机构落实了“卖者有责”,才能谈得上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

  洪磊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在协会备案其实就是注册制。私募基金自律监管就是以注册制为出发点,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博弈转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通过透明的注册标准、明确的行业行为准则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让市场主体行为真正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信用声誉、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

  首先,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真正发挥作用。要打破市场与监管的博弈,建立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形成市场主体间的有效博弈,相互增信。引入外部律师和法律意见书制度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向注册制迈进的重要一步。

  其次,要让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成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客户有效博弈的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合同和披露信息要坚持“有利于投资人”的原则,充分保护、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基金合同要让投资人放心。

  最后,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买方的作用,形成与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的买方卖方有效博弈的格局。

  洪磊表示,在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框架中,协会将致力于两个“营造”。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规则体系,完善事中事后监测检查,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二是通过推动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专业化市场服务,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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