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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还需完善赔偿制度

  • 发布时间:2016-03-23 03:32:1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3月21日晚间,上交所发布消息称,终止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公司退市,中国股市10多年前即已出现,但大多是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而*ST博元,尽管早已因连续亏损而“戴帽”,但此次上交所终止其上市的理由,是因为其出现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在中国股市上还是第一家,这也显示了管理部门坚决依法治市的鲜明态度。

  违法公司退市,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退市标准之一。但在以往,管理部门对于此类公司的处理比较“温柔”,或由交易所发一个不痛不痒的公开谴责公告,或由证监会对公司高管作出市场禁入或罚款的处理,而违法公司仍旧留在市场上。现在上交所将*ST博元推上祭台,对于整个市场风气的好转,无疑将起到正面作用。

  管理层此前之所以对公司退市态度暧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司退市使中小股东受到连带损害,而负有直接责任的控股股东反而一退了事,什么损失也没有。此次上交所在对*ST博元作出退市决定的同时,还提出投资者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ST博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这并不是约束性条款,中小股东要获得赔偿,还面临诸多困难,需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跟进完善。

  由于中国司法界缺乏集体诉讼制度,因此中小股东只能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向侵权公司起诉,但大多数中小股东势单力薄,往往烦难于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时间漫长而放弃索赔。因此,更合适的办法是,只要有一个股东起诉获胜,其他情况相同的股东就可以比照获赔。这样可以省去诸多的社会成本,让违法公司付出足够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像*ST博元这样的公司,本已严重亏损,如果已经是一个空壳公司,那么中小股东即使赢了诉讼,能否拿到赔偿也充满疑问。基于这种情况,在交易所对公司作出退市决定的同时,应该由司法机关对公司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高管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财产保全,防止他们转移财产逃避法律制裁。

  □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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