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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年的保险理财产品停售

  • 发布时间:2016-03-22 14:31:58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程行欢  责任编辑:罗伯特

  羊城晚报讯记者程行欢报道:即便监管层再三表示整个保险体系的偿付风险在严格控制范围内,但对一些高收益的短期理财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保监会最近出台的《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还是显示出了一定担心和关注。这份通知中明确表示除了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提法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这也意味着,在各大理财平台上低于一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将不得再进行销售。不过对于已售产品则无影响。

  容易造成错误解读

  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重新定义的此类产品则是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五年的人身险。

  不过,对于绝大部分消费者来说,关注的不是名称的改变,而是产品的理财功能。从中短存续期产品本身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大多在5年或5年以上,但实际存续期较短,通常为5年以内;其次是在具有一定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客户一般能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水平的收益。最后是产品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相应的投诉信访也较少。这类产品设计类型不仅有万能型,也有分红型、普通型等。

  预防“短钱长投”风险隐患

  那么保监会为何做出这项调整?保监会表示,从人身保险业总体情况看,2015年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存在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在银保渠道或互联网渠道,个别中小公司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博取高收益,而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只有1或2年,存在“短钱长投”风险隐患。

  此次调整,除了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其次也从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在具体措施上,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比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此外,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通过上述两项缓冲措施,可以给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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