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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现有法律体系综合制约校园暴力

  • 发布时间:2016-03-22 01:32:20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文/史鹤鸣

  今年“两会”期间,校园欺凌、校园暴力问题成为不少参会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纷纷呼吁加大惩治力度,加快制定反校园暴力法。

  我完全赞同他们的提案,因为可以更好地通过法治方式来解决这个关系到广大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同时,我认为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体系,来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的预防、矫治和惩罚力度。

  首先,借助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受刑事处罚,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特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见,部分低龄施暴者的群殴、刀割、烫烟头、下暴等行为也具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此外,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大多处于高中高职阶段,这意味着对于他们而言,扒衣欺凌、乱起外号、造谣等行为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追逐、拦截他人或强拿硬要等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做好犯罪预防。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者,在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同时,也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借助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很多尚未达到犯罪严重程度的校园暴力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警告、行政拘留等制裁措施,或者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再次,借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或其就读学校可以申请送往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这些规定既回应了未成年人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能否被中小学开除的问题,又灵活提供了多种矫治途径和惩戒方式。

  最后,借助反家庭暴力法。该法规明确了学校等机构对暴力行为的法定报告义务,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者出具告诫书的权力,赋予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用以认定暴力事实的证据效力,列举了禁止施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以及责令迁出住所等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这些都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校园暴力受害者。

  (作者为西南大学附属中学高三·14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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