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急需除“四害”
- 发布时间:2016-03-17 09:32:34 来源:滨海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时报记者 赵贤钰 报道
购物是旅游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者参团旅游,旅行社都会安排旅游购物,以满足旅游者购买旅游纪念品的需要。昨日记者从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获悉,近期游客反映,因购物问题产生的旅游纠纷有上升趋势,为此,旅游质监部门特别发布四大旅游购物投诉热点。
据了解,近期游客投诉旅游购物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旅游商品价格过高,旅游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旅游购物被强迫和诱骗,旅游购物次数多、时间长四大方面。为此,市旅游质监部门提醒游客,在旅游合同中就旅游购物时间和次数等作出明确约定,可以避免出现纠纷。游客是否购买旅游商品、购买多少旅游商品,主动权在旅游者自己。同时,游客在购物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物后应当向商场索要发票,在发票上注明中文内容,检查发票上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营业人员介绍的一致,并妥善保管发票。
据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介绍,游客旅游购物发生纠纷时,对于旅游商品价格偏高纠纷的处理中,旅游者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旅游商场购物时,应当为自身的购物行为负责,不能仅仅因为旅行社安排了购物,就将一切责任推给旅行社,除非旅行社有强迫购物行为。所以旅游者仅仅因为商品价格高,就要求旅行社退货或者退还差价,这样的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旅游商品质量纠纷的处理,主要取决于旅游者的举证。游客应当将旅游商品提交有关权威部门检测,以获取该商品质量的凭证。只要有关权威部门出具书面检测报告,证明旅游者所购商品有假,旅行社就应当承担帮助退货等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游客认为旅游购物有被强迫和诱骗等问题的纠纷处理,同样需要旅游者的举证。当然,旅游者要获得这样的证据,需要在旅游行程中注意收集,如通过录音、摄像等手段。只要游客能够证明其投诉属实,旅行社在承担退款等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此外,关于游客认为旅游购物次数多、时间长的纠纷处理,《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对此有相应规定,但认定时同样需要旅游者注意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