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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监管研究 亟待拓宽深度和广度

  • 发布时间:2016-03-17 01:00: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已体现出较多混业迹象,尤其面对互联网金融、金融机构业务等不断体现交叉,尤其去年以来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加快金融混业监管步伐的要求已越来越迫切。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是在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在应对如股市大幅度波动及互联网金融等一些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时,愈来愈显得捉襟见肘。长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一直较注重合规性监管,注重对准入门槛、业务种类的审批,但对金融混业经营试点,还没有明确的机构审批部门。一般情况下,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试点混业经营主要由国务院审批,一般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则分别向相关监管部门报批,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门槛和程序。至于商业资本如何进入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限制,以至出现了工商业资本大量进入金融领域的现象。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业务审批也是各监管部门分别进行,往往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对各种理财产品的审批和风险控制,也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监管则基本空白。对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合并财务报表、集团的信息披露和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风险传递等问题,既缺少相关监管依据,监管机制也很难协调。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人士不断提议推进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改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建议:以稳定资本市场、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为重点,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金融监管新体制。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当前我国各界对推进金融混业监管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从未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业务的交叉与重合,未来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应是大势所趋,因此,对金融混业监管的研究还应拓宽深度和广度,大力探索出切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尽最大努力为提升市场效率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条件与基础。

  (摘自《上海证券报》 肖玉航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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