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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让经济与环保同发展

  • 发布时间:2016-03-16 03:31:39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作“绿色保险”,是国家重拳推出的绿色金融制度的一部分。在今年初举行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说,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是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之年,在绿色金融方面,主要开展了绿色GDP核算试点,发布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积极推进环保费改税等。

  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千亿元

  据环保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包括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4000家企业,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行业。

  据统计,从2007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已经超过4.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1000亿元。环责险在防范环境风险、补偿污染受害者、推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法规促使企业以“绿色保险”化解环境风险

  随着公众对“美丽中国”期待的加深,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当前,环责险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去年是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该法首次将“损害担责”确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企业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途径全面打通。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将面临巨大的公益或者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借助保险机制应对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化解环境风险,就将成为许多企业主动而自然的选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也进一步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了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企业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货币赔偿的责任。这将倒逼企业增强防范环境风险的内在动力,也促使企业通过投保环责险,化解环境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部署为环责险提供了直接的推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强制性的环责险制度确定为重要的改革任务,要求环保等部门加快落实。

  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部门规章等

  陈吉宁表示,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今年还将推进绿色金融,完善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制定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部门规章等。

  环保部政研中心政策室主任沈晓悦表示,即将出台的环境“绿色保险”指导意见中,重点解决环境污染责任险过去主要由行政推动的局面,转而由法律、市场机制推进环责险普及。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借助环境法治强化、生态文明改革推进的良好契机,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环责险工作不断深化,为防范环境风险、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发挥更大作用。”别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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