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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从“小九九”走向“大格局”

  • 发布时间:2016-03-13 03:31:43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两会话题

  “如何计算净收入?”拿着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下称“国五条”)研究了半天,来自山东的沈志强代表最终还是没弄明白,“净收入是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或许可的收入呢?还是去掉成本的收入?”

  “我认为‘国五条’最重要的突破就是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交给各个单位,他们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理解‘净收入’的概念。”天津大学校长李家俊代表认为,有些概念规定的太细反而不利于成果转化。

  无论是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还是“国五条”,在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李家俊认为,在现实操作上,相关部委的规定与这两部法规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

  李家俊表示,做好成果转化,需要各级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

  科研处长兼职难、入股难

  华北某省农科院蔬菜所所长刘强最近遇到了一件难事。

  作为国内蔬菜科研界的权威专家,他手头有四五项技术等待转化。实际上,他不仅想转化成果,更想“作价入股”。

  但按照国五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这也意味着刘强“作价入股”的想法很难实现。

  山东省科技部门一位负责人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我们也注意到黑龙江推出20条实施细则,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允许参与技术入股,广东也有类似规定。但促进成果转化,科技部门要有突破,组织部门也要执行政策。现在每年领导干部占股、兼职都要上报,要求该退出就退出。所以,临时还看不到能出台类似政策的迹象。”

  李家俊认为,“科研管理工作不同于政府工作,把科研机构的领导干部等同于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不合适。”他建议,相关政策应该允许在加强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前提下参与企业管理,带动创新创业。

  懂技术又懂企业的“红娘”太少

  王东升也说不清自己一年要跑多少地方。

  作为中科院山东综合技术转化中心主任,他每年有会运作上百项技术落地山东。王东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里面的挑战在于,你需要‘摸透家底’,大体了解中科院上百个所的核心技术所在,这也意味着中科院各个领域的几百项技术需要你大体‘吃透’;同时,你也需要将长期调研的数百家企业的难题一一装在脑子里,这样在中科院诞生某一项新技术时可以迅速与企业对接。”

  “国五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但国内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太少了。”曾经主政过地方科技部门的李家俊认为,国内大多从事科技服务的技术经纪人在专业咨询知识、经验、技能及创造性方面较为欠缺,市场观念、系统观念和实战能力不强,对于技术的先进性不敏感,不能发掘优秀项目,造成技术信息滞后,影响了其承接大型、跨学科、综合性项目的能力。

  他建议,建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按照市场化的规则推动,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职业经理人考核制度培养体系,为国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舍不得转化的项目”需强制转化

  研究员老唐是科技日报记者熟悉的一位科研好手,在2005年左右曾经发明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球型陶瓷技术。

  在拿到专利后的前两年时间里,不断有企业主动找上门来商谈转化事宜,但老唐总觉得“自己成果太好,对方出价太低”而拒绝。不幸的是两年后,随着石料切割技术的进步,老唐的专利技术瞬间丧失优势,再也无人问津。

  “每一项技术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特别是在发明后的前两年里。”在李家俊看来,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版)》规定了不低于50%的收益权奖励给个人,这并不能保证科技成果迅速转化,“成果转化法应该对这种情况有所体现”。

  他建议,“如果发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通过专利转化的方式使某项职务发明转化,政府有权强制性将该项发明委托他人(机构)继续实施转化,使已有的科技成果迅速推向市场。”

  (科技日报北京3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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