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鹿投资吸金史:那些年被追过的债
- 发布时间:2016-03-11 09:14:2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海快鹿投资集团及其董事局主席施建祥最近的曝光率猛涨。
先是沪上两家理财公司金鹿财行和当天财富的债权转让产品遭新华社报道和网贴质疑,上海快鹿投资集团(下称“快鹿投资”)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继而是快鹿投资重金打造的《叶问3》上映后,被曝刷票房而被广电总局约谈。更令人尴尬的是,施建祥还被媒体扒出个人经历大量造假。
快鹿投资究竟是一家怎样的公司?
此前,网易财经尝试厘清快鹿投资与金鹿财行、当天财富、东虹桥担保、东虹桥小贷等公司之间的关系(详见《快鹿投资被曝涉庞氏骗局 发布者遭千万索赔》)。进一步调查发现,快鹿投资曾因高息借款、放贷而官司缠身。
2012年左右,快鹿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一面以成立东虹桥担保、对外投资金融服务等名义向他人借取巨款,一面又以高达2%的月息,通过多个个人账户贷款给第三方。借款方包括上海原知名女富豪邹蕴玉,以及后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狱的李卫星。而这些借款人的资金链断裂,一度令快鹿投资放出的巨额资金无法收回。
2013年起,因为多笔借款逾期未还,快鹿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连续被告上法庭。
然而,进入2014年、2015年,在当天财富、金鹿财行与快鹿投资持股的东虹桥小贷、东虹桥担保实现战略合作之后,快鹿投资的营收开始突飞猛进。
快鹿投资是如何创造业绩神话的?
借“委托持股”之名吸取资金
工商资料显示,东虹桥担保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快鹿投资认缴出资额1.95亿元,持有39%的股份。
鲜为人知的是,在东虹桥担保成立前,快鹿投资曾以要出资成立东虹桥担保的名义,高息吸取资金,后来却未按时还本付息,终遭债权人郁某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而按照快鹿投资的自辩,借款其实是 “委托持股”。
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646号”判决书,展现了快鹿投资与郁某围绕东虹桥担保出资产生的纠纷细节。
2012年4月23日,快鹿投资与自然人郁某签订了一份《委托持股协议》(下称“《协议》”)。双方约定,由郁某出资1500万元,汇给快鹿投资,然后快鹿投资将代表郁某,持有即将设立的东虹桥担保3%的股份。
根据《协议》,郁某委托快鹿投资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快鹿投资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东虹桥担保;在东虹桥担保股东登记名册上以快鹿投资的名称具名,快鹿投资可以以东虹桥担保股东的身份参与相应活动,等等。
《协议》中同时约定,快鹿投资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如《协议》被司法部门认定为无效,则上述“投融资关系”将被视为借贷关系,快鹿投资成为借款人,郁某有权随时向快鹿投资收回本金和利息。
另外,在代持股期间,快鹿投资将保证郁某的1500万元出资享有15%的年回报收益率。郁某可在出资3个月后要求撤资,收回本金和收益,快鹿投资承担实际还款责任。
法院审核相关文件后确认:在郁某共计向快鹿投资汇入1500万元后,2012年4月23日、27日,快鹿投资向郁某出具了《收据》,载明的收款事由均为“代持股”。
2013年6月26日,郁某向快鹿投资发出律师函,表示将按《协议》行使撤资权利,要求快鹿投资在收函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归还150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收益。
2013年8月13日、9月2日,快鹿投资分两次共归还郁某200万元,但剩下的1300万元本金及收益却一直拖欠,终被郁某诉至法院。
纠纷发生后,快鹿投资向法院确认,收到郁某的资金后,这些款项随即被转出,用于公司的经营。但另一方面,快鹿投资又辩称,《协议》确认其与郁某是委托持股关系,快鹿投资收到郁某的1500万元后,对东虹桥担保完成了出资及工商登记,因此不认可自己与郁某是借款关系。
但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定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要求快鹿投资向郁某还本付息。
多笔借款逾期未还遭诉讼
快鹿投资以出资设立东虹桥担保的名义和高息承诺向郁某吸取1500万元资金的同一时期,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兴与董事局主席施建祥兄弟二人,亦因“对外投资金融服务需要”欠下巨额债务。其中3000万元,是资金出借方按施氏兄弟的要求划入快鹿投资的账户。最终,因这些借款逾期未还,债权人将快鹿投资和施氏兄弟告上法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46号”判决书显示,2012年7月3日,上海元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元申实业”)与施建兴、施建祥及快鹿投资签订了《借款协议》,施建兴、施建祥因“对外投资金融服务需要”,向元申实业借款3000万元,时间从2012年7月3日至8月11日,月息3%。快鹿投资为施建兴、施建祥的借款及履约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2012年7月4日,元申实业按照施建兴、施建祥的要求,将3000万元划入快鹿投资的银行账户。2013年2月8日,快鹿投资根据施建祥的要求,向元申实业汇回300万元。但此后元申实业再未收到借款的剩余本金与利息。
除了向元申实业借款3000万元以外,法院还查明:2011年12月26日和2012年2月10日、11日,施建祥、施建兴又向自然人陈某累计借款8400万元。
2013年9月,作为乙方的施建兴、施建祥和快鹿投资,与作为甲方的元申实业、陈某等债权方,就还款问题共同协商,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
该纪要载明,甲方要求,施建祥、施建兴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以及向元申实业的借款,由快鹿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则表示,对于欠陈某、元申实业等方面的债务,会积极面对。但鉴于经济形势严峻,施建祥、快鹿投资目前面临困难,提出了调低借款利息、以原来所还款项冲抵本金、以现金或以股权折价方式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案。
但是在此之后,施建祥、施建兴和快鹿投资并未向元申实业归还借款本金和付息,元申实业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以上过程可见,在东虹桥担保成立前后,施建兴、施建祥和快鹿投资,以出资设立东虹桥担保、对外投资金融服务的名义,仅向郁某、元申实业和陈某三方的借款,累计就达1.29亿元。
2013年起,因为多笔借款逾期未还而连续被告上法庭,当时的快鹿投资,除了拿出1.95亿元参与设立东虹桥担保外,还把钱用到了哪里,以致无法按时还款付息?
借道个人账户向企业高息放贷
网易财经发现,快鹿投资在从郁某、元申实业、陈某等方面获得借款的同一时期,存在着以高达2%的月息(年息24%。银行贷款年息一般不到5%。编者注),把巨额资金贷给昔日上海女富豪邹蕴玉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快鹿投资与邹蕴玉的关联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定义为“企业间非法借贷”。
2013年,曾经登上胡润富豪榜的上海女富豪邹蕴玉及其关联企业高远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高远控股”),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多次被告上法庭。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一中院出具的两份判决书显示,2012年9月29日,快鹿投资与邹蕴玉及其担任法人的高远控股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高远控股因“录润项目”向快鹿投资借款336万元,期限为2012年9月29日至11月28日,借款利息高达每月2%。但快鹿投资最终未能按期收回这笔款项。
除此以外,多份法律文件显示:2012年8月30日,自然人倪某与邹蕴玉、高远控股及高远置业共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倪某向邹蕴玉借出资金1904万元,月息2%,为期1年。合同签订次日,倪某按邹蕴玉指示划款500万元,最后也未能按期收回这笔款项。
这里的倪某,长期担任快鹿投资管理人员和快鹿投资关联企业负责人。但网易财经目前尚未确认倪某出借500万元的资金来源。
而在2012年6月19日,另一自然人贺某与邹蕴玉等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由贺某向高远控股借出资金2200万元,月息2%,为期1个月。但贺某借出资金后,也未能按期收回本息,于是将邹蕴玉及其系列关联公司告上法庭。
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出具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4053号”判决书中,贺某承认,自己借给高远控股的2200万元,系从快鹿投资所借,目的是为了“赚取息差”。
但高远控股及邹蕴玉方面却表示,高远控股方面根本不认识贺某,上述2200万元实际是向快鹿投资所借;贺某是快鹿投资控制的“人头账户”(一般是指用别人的身份开立银行账户供自己使用。编者注)。高远控股方面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关于贺某的社保账户查询记录,证明贺某是快鹿投资关联企业快鹿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长宁区法院最终认定:上述2200万元,是同一天由快鹿投资账户划入贺某个人账户,再由贺某划款给高远控股。贺某无法证明自己对此2200万元拥有实质性权利,因此这笔借款被认定为名为个人出借,实际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除此以外,长宁区法院还在判决书中披露,“快鹿投资与高远控股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关系”。但法院并未公布快鹿投资向高远控股累计借出的资金规模。
类似贺某这样的自然人从快鹿投资的账户获得资金,将资金以月息2%放贷给企业的现象,并非个案。甚至有自然人向第三方企业放贷巨额资金,钱是直接从快鹿投资的账户汇到第三方企业的账户,第三方企业还款时再直接将资金汇到快鹿投资的账户,彻底省略了中间的自然人账户过桥。
网易财经获得的上海市长宁区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965号”判决书显示,2011年5月和9月,自然人沈某累计向另一自然人李卫星借出资金2.85亿元,两笔借款月息为1.95%和2%。沈某当时担任快鹿投资的管理人员。网易财经查阅工商资料发现,沈某后来还担任了东虹桥担保的法定代表人。
但实际的借款操作,是由快鹿投资分多次将2.85亿元划款至李卫星指定的浙江四兄控股集团。其中,第二次借出的1.5亿元最终发生了还款纠纷,为此快鹿投资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
然而在进入司法环节后,沈某却无法向法院证明上述2.85亿元是其本人所有,因为这些资金均是由快鹿投资的账户流转出来。2.85亿元借款中,浙江四兄控股集团(下称“四兄控股”)后来曾将1.35亿元以还款名义转账至快鹿投资的账户。
由于在举证期内沈某未能证明2.85亿元系本人所有,因此法院质疑沈某是否为真实的贷款人。
李卫星因为向33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3亿余元,于2012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前述由快鹿投资的账户转给四兄控股的第二笔1.5亿元资金如何收回,就成了悬案。
业绩神话如何炼成?
对邹蕴玉、李卫星及两人关联公司放出的巨额资金无法按期收回,一度让快鹿投资陷入困境,面对前述郁某、陈某、元申实业等债权方的逼债,多次无法按时还本付息。
不过进入2014年、2015年,在快鹿投资间接参与发起设立的当天财富、金鹿财行两家理财公司,与快鹿投资持有股权的上海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之后,快鹿投资开始一扫往日颓势,营收也突飞猛进。
此处值得一提的是,网易财经梳理工商资料信息发现,在之前快鹿投资与邹蕴玉、李卫星及两人关联公司的借贷纠纷中出现过的贺某、沈某,此后又在快鹿投资与金鹿财行、当天财富、东虹桥小贷、东虹桥担保之间的持股关系及股权转让链中再次出现,摇身一变成了当天财富、金鹿财行、东虹桥小贷的间接股东。而曾以“个人名义”向高远控股放贷的快鹿投资管理人员倪某,也在上述关系链中频繁进出。
2016年2月24日,快鹿投资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宣布,2015年“实现年销售额1000亿元人民币”。
快鹿投资控制的上市公司神开股份(002278.SZ)此前披露的股东信息显示,快鹿投资2012年、2013年的营收分别为6.04亿元、5.53亿元,2014年营收暴增至102.09亿元,2015年1-8月合并营收达到510.33亿元。
2012年、2013年、2014年以及2015年1-8月,快鹿投资的净利润分别为1.23亿元、1.36亿元、1.44亿元和1.27亿元。而同期的利息收入高达1.63亿元、1.97亿元、2.03亿元和1.17亿元。
快鹿投资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主营业务是什么?这三年的利息收入为何能高达1.63亿元、1.97亿元和2.03亿元?
快鹿投资2014年、2015年营收的爆发性增长,主要是由什么收入推动?
郁某、元申实业在2012年划给快鹿投资的合计4500万元借款,放贷人沈某通过快鹿投资划给李卫星关联公司的1.5亿元未收回款项,以及快鹿投资借给邹蕴玉未能收回的款项,是否有在快鹿投资通过神开股份披露的财务报表中体现?
网易财经3月2日通过邮件和微信向快鹿投资方面提出了上述问题,其间多次询问。但截至发稿,仍未获对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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