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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承租这套房

  • 发布时间:2016-02-29 14:32:07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再现】张磊和吴燕于1990年结婚,婚后租住在张磊单位提供的公房中,均无其他住房。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双方因性格不和且张磊有家暴行为,吴燕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共同居住的公房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办法。现实中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8个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⑤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⑥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⑦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⑧如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此,本案中根据张磊和吴燕的情况,双方共同承租的公房由吴燕承租,若张磊经济、住房确有困难,可暂住但不应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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