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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实施

  • 发布时间:2016-02-26 15:0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上海2月26日讯 (记者沈则瑾)3月1日起上海将施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首次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健全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制度,完善了“联动奖惩”制度,强化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近日一经发布,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办法》促进并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与“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突显“守信受益”。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或者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是充实“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依法“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等;对于失信个人,还可以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是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被纳入失信记录的还包括“无正当理由滞留机场等公共交通工具”,有人提出,遇到航班延误滞留机场是常见现象,“无正当理由”如何界定?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回答说,“对飞机或轮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就提出不下飞机、不下轮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完全可以运用正常的维权途径来维权,比如说投诉或者事后向法院起诉。”

  失信信息一旦被纳入失信记录,会对单位和个人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办法》明确规定了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一旦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单位将被依法采取不予注册登记等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取消资质认定、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强制退出措施,而个人在办理信用卡、房贷等方面也将受限。万一有了失信记录,《办法》也给出了“惩戒”期,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失信信息将到期删除。

  据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邵志清介绍,围绕《办法》施行,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重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应用,启动上海市信用平台二期建设,发布《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系列指南》,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共享,发布配套“三清单”(数据清单、应用清单、行为清单)地方标准,以及配合上海市人大,加快地方信用立法工作等,为上海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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