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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16-02-24 13:32:2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济南2月22日讯(记者 朱洪蕾) 记者从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并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该《办法》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经省级政府同意,省级部门制定实施的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对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作了全面规定,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形式主要包括:浅海海底生态再造、海湾综合治理、河口生态环境修复、优质岸线恢复、潮间带湿地绿化等。

  省海洋与渔业厅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该《办法》的制定,将有利于提升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增强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修复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用海企业增强资源有偿使用意识,对其用海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进行补偿,有效约束企业用海行为,引导企业理性用海,集约节约用海;有利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一项创新,对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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