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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回报必然不能持久

  • 发布时间:2016-02-16 07:31:48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获悉,对近年相关案件分析表明,非法集资借助网络“外衣”越来越隐蔽,从投资房地产、矿产能源等传统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

  警方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多发,手法不断翻新,不法分子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用于投资房地产等自身生产经营,或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息,或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2013年,刘某在苏南某市成立一家创投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提供P2P小额信贷服务。借款人可在公司网站P2P投资平台发布借款招标信息,投资人对某个借款项目感兴趣,就可花钱投标,借钱给借款人,年利息高达20%。为增强欺骗性,汪某多次组织投资人考察股东的林地、采石场、花木项目等,打造公司实力强、股东名下实体经济“繁盛”的假象。该公司还宣称,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公司有能力先行垫付本息。结果,平台运营3个多月就资金断裂,部分投资人投资款无法取现。当地警方先后接到110余名投资人报案,立案侦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目前我省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产能源、高科技项目等为名,描绘、夸大项目发展前景,诱以高额回报来骗取资金。2008-2014年间,王某在苏北某市成立多家公司,以这些公司投资房产、土地及企业生产经营为名,以月息3-5分、日息3‰等高息非法吸收公众钱款达8亿余元,这些钱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个人挥霍及隐匿,导致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人表示,要想不被骗,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是否有代理人参与其中,综合考量行为人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同时,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持久,要考察其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规,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和高额的注册资本迷惑;对新型网络借贷,要明白借贷平台本质是一种中介,只能提供点对点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能建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苏宫新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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