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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见网友惨遭强奸 六男子均获重刑

  • 发布时间:2016-02-02 11:4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记者 李万祥)初二女生王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告人关某。然而令王某没想到的,这是她一切恶梦的开始。与关某相约见面当日,关某便与其好友甘某对王某实施了轮奸。事后,关某多次邀约王某,与多名好友对王某实施强奸。最高法今天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近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孟某十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

  2014年8月,正在上初二的王某通过社交软件聊天认识了关某,并相约见面。见面时关某叫上了自己的好友甘某,三人一起到七里寺游玩、吃饭。天黑后王某提出回家,但关某和甘某以车灯损坏不能夜间行驶为由将王某诱骗至民和县满坪镇一家春旅店内,二人采取胁迫手段,先后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9月20日,甘某发信息给王某,约到民和县帝豪宾馆房间内见面,王某去后发现宾馆内还有马某,又胁迫其先后与甘某、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9月27日,甘某将王某约至西宁市城东区自己的出租屋内,饭后又将王某带至西宁市海东花园附近张某甲的出租屋内,当时屋内还有孟某、张某乙。到达出租屋后,甘某就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张某乙进入卧室掀开王某身上的被子,意图与王某继续发生性关系,遭到王某的拒绝后离开。当晚,张某甲、甘某、孟某和王某四人同居一室,在次日凌晨5点左右,孟某与王某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9月28日晚上,马某在西宁化隆宾馆附近的夜市上与王某相遇,并将王某诱骗至西宁市嘉禾宾馆内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马某、孟某、关某、张某甲、张某乙违背妇女意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各被告人的行为属轮奸,且轮奸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甘某对同一幼女奸淫多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张某甲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马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孟某十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欺骗被害人与其见面,并胁迫被害人,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多人轮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根据甘某、马某、孟某和关某对被害人实施多次强奸的具体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为一起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应更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法律知识教育,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早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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