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如何清理规范
- 发布时间:2016-01-30 03:07:30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崔文苑
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方案》,1月29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就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有关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
史耀斌: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领域设立了多项基金,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事业发展。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重复设置,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的问题。此前政府性基金已从2000年的327项减少到28项,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财政性资金、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这样做有3个好处,一是规范管理政府性基金;二是降低企业包括个人的负担;三是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能够以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来处理经济方面的事务。
记者:从哪些方面进行清理规范?
史耀斌:主要分为3个方面。一是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基金,包括“引松基金”、车用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二是将3项不能更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或停征。包括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三是整合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基金。包括,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3项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经过这一次的清理规范,基金项目由28项减少到23项。据测算,2016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260亿元。
记者:国家已经收了税了,为何还要再收政府性基金?
史耀斌:财政收入主要是两部分组成的,一是作为主体的税收收入;二是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除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外,还提供满足部分群体受益的特定公共服务。前者应通过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但特定公共服务应当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通过收费方式分摊公共服务成本,而不宜通过税收将成本转嫁给全体纳税人负担。举一个例子,比如办护照。其产生的这部分费用,如果用税收收入来弥补,那就等于不需要办护照的人,也要替需要办护照的人承担一部分,不尽公平合理。
征收政府性基金还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可以避免低效或无效占用公共资源。通过收费可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采取付费方式选择公共物品,避免产生过度需求和消费,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另一方面,为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虽然近年来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但现阶段还难以满足相关投资需求,有必要继续发挥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的作用。
记者:保留下来的基金项目,如何规范管理?
史耀斌:第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将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期限等信息公布出来,让大家来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不管是以什么名义出现的基金,企业、个人均有权拒绝缴纳。今后若相关政府性基金政策作出调整,都会在目录清单上及时更新,这样大家就可以非常清晰地知道有多少种、怎么征的、征多少、用在什么地方。
第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的行为。通过设立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完善举报和查处机制。如果企业或者是个人发现有乱收费的现象,可以通过这几种方式及时反映,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处罚乱收费、乱收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加强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使用和政府一般预算收入的使用在管理上、在公开透明上、在预决算的公开上都等同起来,大家可以非常清晰地了解收的这些钱做了哪些事情。
第四,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基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依据第三方评估得出的结论,政府可以作出判断,是保留或者取消,还是作出必要的调整,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我们想达到的效果,一个方面是要减轻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主要还是规范政府的行为,使政府治理经济的过程、方式、能力能够更加公开透明,同时也使财政性资金管理纳入到统一、规范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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