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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降低社会抚养费标准值了

  • 发布时间:2016-01-25 03:31:46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议论风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应当还会视具体情况对人口生育政策适时进行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否有必要进一步降低甚至全面取消,也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据报道,《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条例》相比,《草案(征求意见稿)》普遍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比如,对不符合《条例》再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等等。

  作为一项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社会抚养费的变化总能引发舆论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征收标准,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是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具体措施,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当然无权直接取消,但是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征收标准,则是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符合计划生育发展方向的一个明智之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全面放开二胎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人口老龄化。自199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12亿,占人口总数15.5%,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1.37亿。同时,人口生育率持续下降,2010、2011和2012年的生育率分别只有1.18、1.04、1.26,低于正常更替水平的2.1。

  为此,我们完全可以理解,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是希望、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只生育一个子女。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明确,但立法者已不再把人口生育作为社会发展的负担,而是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红利”和值得鼓励的行为(至少是二胎)。

  既然生育是应对人口结构严重不合理的最重要举措之一,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和价值也就远不如以前。在这种背景下,《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无疑是准确地把握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趋势,也是对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精神的准确理解。虽然草案的通过尚需时日,但这一思路无疑符合潮流,值得全国范围内推广。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全面施行,国家应当还会视具体情况对人口生育政策适时进行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否有必要进一步降低甚至全面取消,也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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