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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的18条建议

  • 发布时间:2016-01-22 00:31: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张晓彤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不久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本法自起草以来最好的版本。全国人大反复征求意见之举,令我们中医业者倍感亲切。可见,在中医药事业的振兴上,我们的心是相通的。为此,我将自己十几年来的在中医药领域医、教、研、药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盘托出,供立法参考。

  1、草案第三条 应删去“促进中西医结合”,因本条的“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是我国医药卫生工作的总的指导方针,而“中西医结合”只是工作方法之一,也只是一个学派,两者不能并列,而且“中西医结合”在实际上将中医引上西化之路,大幅度降低中医的临床疗效,不应在法中“促进”。

  2、草案第五条 本条第二句建议改为“并负责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调,共同扶助中医药工作”。对中医药的管理不宜政出多门。

  3、草案第八条 中医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应尊重中医药特色。中医药师即使是院校毕业,也必须经过师承教育和临床实践,也应以实践效果考核为主,这是中医药独具的特色。建议本条删去执业医师法相关的第一句,统一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管理。

  4、草案第九条 现在“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基本上是在用管理西医药的办法管理中医药,应按中医药自身的规律重新拟定。本条“公示”条款,实际上执业许可证照已经明确,没有必要重复,在其他医疗机构比如口腔诊所等并无此要求,此款带有歧视中医的痕迹。

  5、草案第十二条 应加上“纳入国家卫生防疫体系”。中医药在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中已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事业的优势。

  6、草案第十五条 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应在繁育的基础上加上“允许临床应用”,在这点上不宜含糊其辞。如果连人工养殖的都不能使用,不仅是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极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7、草案第十六条 建议加上“鼓励各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地道中药材”。这点对提高中医的临床疗效至关重要,好医要有好药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8、草案第十七条 建议改为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药材进行质量监测。中药的种植、采摘、炮制等远比西药复杂,仅靠流通过程的追溯体系是不行的,必须由中药的专门人才把关,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本身就应有管理中药材的责任。

  9、草案第十九条 建议加上“并对其研究成果在各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在应用中加以提高”。现在已经有很成熟的研究成果,比如颗粒剂,如果限制在临床中应用,将极大地阻碍中药现代化的进程。

  10、草案第二十二条 建议删去本条款的第二、三、四段,统一改为“中药制剂必须标明配制机构名称或责任人姓名,在当地中医药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由此建立的责任追溯制度,取代繁杂的审批制度,一可以增加配制者的责任心,保证质量和疗效,二可以使监管一竿子插到底,增加监管的有效性,三可以减少相关管理部门的寻租空间。

  中药制剂是中药创新的基础和必由之路,中药的各种剂型历来就是在临床的需求中诞生和发展的,这些年来,审批手续的繁杂苛刻严重破坏了其生存发展的条件,从根本上说是关系到中医药生死存亡的大事,现在到了该松绑的时候了。

  11、草案第二十三条 “加强”后建议改为“传统中医人才的培养”,其他均删去。好中医原本就是全身心的调理,即使某科偏强,也必须整体论治,无“全科”、“专科”之分,亦无城乡之别,更无须中西医结合教育。现在传统中医人才所剩寥寥无几,全国不过一两万人,已是极度匮乏,亟须抢救。

  12、草案第二十四条 在“注重”后建议加上“跟师教育”。中医人才成长的必由之路是“读经典、跟名师、多临床”,这应是中医药教育的根本方针。

  13、草案第二十七条 建议在后面加上“鼓励开展与临床密切结合的多种形式和层级的继续教育。”

  14、草案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的第二段规定不切实际,建议删除。在执行中往往过严,非要相关双重高级职称不可;且术业有专攻,中医药人才在这些领域并非内行。

  15、草案第三十五条 建议“国家”后加“依据中医药特点”。中医药的“标准体系”必须是我国主导的,不能被西方西医药体系所规范,更不能成为他们的附庸。

  16、草案第三十六条 建议本条全部删除,所谓“专门组织”的评审是腐败的寻租空间。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今天,完全可以实现大众参与的公开、公平的评估。

  17、草案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都是针对行为的罚则,唯有第四十三条提到了恶果。建议行为与后果并行,以体现动机与效果统一,一时不能理解或为了治病救人也有违规的可能,对这类并非故意违规的行为应有所区别。

  其中第四十一条“按假药论处”,这种说法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很有些指鹿为马的蛮横,仅仅是手续不全就要背上做假药的恶名,有损法的严肃性,也易留下过大的寻租空间,建议删除。

  18、草案第四十四条 鉴于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经有多处不符,而本法具有明显的改进,建议本条对这两法不必特别提出。

  中医药多年来的衰落,与法律法规的不当密切相关。大家热切盼望能有一部为中医药松绑、为中医药复兴提供良好条件和可靠保障的好法。原来偏得太远了,现在完全纠正过来确有难度。尽管如此,我们仍希望不要留下太多的“尾巴”和遗憾。

  (作者系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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