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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困局

  • 发布时间:2016-01-15 01:31:10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管理主体及职责

  科技部、财政部

  转化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

  转化基金理事会

  转化基金的决策支撑机构,由科技部、财政部聘请的法律、财务、科技、创业投资、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理事会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形成审议意见,报科技部批准。

  受托管理机构

  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负责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通过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受理合作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汇总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拟定向科技部提交的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对合作银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年度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情况、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及其它重大事项。

  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现象依然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支撑经济转型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

  如何扭转局面,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规律的新型投融资机制,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问题。

  不久前,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随着该《办法》的出台,不久的将来,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困局或可破解。

  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

  为引导全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财政部、科技部于2011年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此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又印发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将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开展。政府引导是指政府通过资金引导、项目推荐等方式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共同支持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对银行信贷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激励和补偿;风险分担是指转化基金和合作银行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担;适当补偿是指转化基金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人称,《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力转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同时,通过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形成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办法》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中央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清华大学基础工业训练中心主任李双寿表示,目前,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渠道。由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较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转化投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需要政府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增加信用,提供支撑。“这将促进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融资。”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人也指出,出台《办法》是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转化基金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融资链条。

  发挥中央+地方的政策叠加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转化科技成果的一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人称,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区域性,因此要充分发挥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在资金投入、项目审核和属地管理方面的优势,体现出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的政策叠加作用。在实际运作中,地方科技部门将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收集整理,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项目,经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的,才可享受风险补偿政策。转化基金只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合作开展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在严格的框架内给予银行一定自主权

  虽然《办法》给予了合作银行一定的自主权,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决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市场主体,应制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专门政策,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的期限和利率。但是同时也对合作银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财政部教科文司负责人称,合作银行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资产状况良好,科技信贷管理机制较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作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

  此外,合作银行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并在转化基金及合作银行网站上公布。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应在综合评审、合理定价、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支持,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合作银行总行应对各地区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加强审核,如实报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而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受到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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