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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变更的房产,离婚时还能分割吗?

  • 发布时间:2016-01-14 14:29:28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再现】

  李男与张女系夫妻,2013年5月17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其婚后共同购买的A房产(登记在李男名下)由张女享有所有权,婚生子李小某由张女抚养等内容。离婚协议订立后,二人到房管局办理了A房产变更手续,由张女享有A房产的所有权。但二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6月李男欲诉讼离婚,其还能要求分割A房产吗?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李男和张女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李男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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