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先行,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 发布时间:2016-01-12 06:33:14 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接A1版)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市人大代表、江宁区司法局江宁街道司法所所长柳莉指出,但在实践中,无论是撤销监护人资格还是另行指定监护人都存在一定障碍。
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考虑,我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提出的主体、撤销与转移的具体程序。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作了相应补充,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顺应改革发展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制定《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国资监管法制框架,巩固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创新成果;制定《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确立“谁投资、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农田水利建设;制定《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规范捐献流程,保护捐献者意愿;制定《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华侨在子女教育、购置房产等方面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等。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灵魂。
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去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办法》,在立项、起草、审议、实施等各个环节,明确和细化人大立法的操作规范。
《办法》规定,对重大法规案或者审议中争议较大的基本制度和关键条款,实行表决前评估。有关委员会应当采取实地走访、委托第三方论证等方式,对其制度规范、出台时机、实施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听取意见,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审议中对法规案重要条款存在重大分歧的,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对相关条款先行单独表决。
为进一步拓宽立法建议的征集渠道,使立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从全市街镇、社区和驻宁高校中选定首批1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包括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等。“各立法联系点具有鲜明的区域和行业代表性,涵盖范围较广,有利于充分收集和反映各方面立法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夏公喜说,如从法学理论研究方面考虑,选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作为立法联系点;从法律实务角度考虑,选择了法检两院基层单位和南京市律师协会。
此外,我市还完善了人大主导、公众参与和发挥代表作用相结合的民主立法模式,每部立法都选择部分立法专家、行业专家、实务管理专家组成立法专家咨询组,全程参与法规的审议制定。
本报记者 肖姗 本报通讯员 肖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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