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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16-01-06 15:30:44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5〕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附件中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类别分为“一般项目”和“核与辐射项目”两类。“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资质条件中和作为该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应专业类别,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别或核工业类别。

  你厅来函中请示的“核技术利用和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备“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的机构中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别或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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