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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五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6-01-05 17:29:38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五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晋级。

  二、批准山东德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调整评价范围。

  三、批准清远市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等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等29家机构资质延续。其中,不予批准扬州美境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机构延续原有部分评价范围。

  五、批准山东德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六、不予批准泊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七、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完成脱钩。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和第七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五项和第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一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三项机构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第三项机构中未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注销。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项中的机构在未获延续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五批)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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