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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为创新预留空间

  • 发布时间:2016-01-04 05:59:47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岁末年初的一周里(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3日),财经领域重磅监管政策频出,令人注目。

  首先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出台。早在5个月前,中国人民银行就公布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当是时,各路观点莫衷一是。而修改后的《办法》,在吸收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创新动力。

  近年来,部分第三方支付不断涉足大额、多元化业务,使得大量资金沉淀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上,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网络支付行业分类监管模式的推出,不仅激励业务能力强的支付企业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别,开发不同的支付场景和支付技术,实际上也给行业吃了一颗“定心丸”,便于其根据规定,重新定位业务方向,创新服务能力。

  而另外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办法,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这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P2P监管办法。

  P2P领域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不仅因为行业的高成长性,以及较高的“死亡率”,更在于其涉及千千万万的投资者。根据征求意见稿,P2P行业监管将采用负面清单制,还列出了P2P平台不得进行的12项业务行为,其中包括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

  将12项不允许P2P涉足的行为提上台面,就是为P2P行业发展划出政策红线。红线之内的业务坚决不能触碰,红线之外的空间则鼓励平台探索。这有助于网贷行业明确目标方向,将更多的精力投向风控模式以及产品研发等领域的创新。

  不同于前两个监管细则,另一政策对准的不是普通消费者或投资者,而是商业银行。2015年12月29日晚间,央行宣布从2016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据了解,新监管体系从以往的关注狭义贷款转向广义信贷,将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纳入其中,引导金融机构减少各类腾挪资产、规避信贷调控。同时,按每季度的数据进行事后评估,同时按月进行事中事后监测和引导,在操作上更多地发挥金融机构自身和自律机制的自我约束作用。

  如此,商业银行可以不再局限于那几道“硬杠杠”和时间节点,而能综合考量监管要求和自己的风险水平,并根据自身特质,灵活地对自营投资、资金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布局和创新。

  可见,监管的要义不仅仅在于管住,更在通过科学的设计,为行业和市场主体的创新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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