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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搭建货币基金与互联网的桥梁

  • 发布时间:2015-12-26 09:31:0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3年火起来的“宝宝类”理财产品使货币市场基金(也就是非专业投资者所称的“货币基金”)为广大投资者所知。随后,货币基金产品的规模增长势如破竹。

  有关资料表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与推广,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由2013年6月底的3042亿元迅速增长到2015年4月底的24989亿元,货币市场基金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新型投资理财渠道。由于当时的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由2004年颁布,“旧形势”下制定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新常态”。针对这一情势,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新《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

  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既总结了我国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经验与货币基金市场发展经验,也结合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笔者将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分析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的两处亮点,解读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的新发展。

  亮点之一: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呼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指出: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针对依照该意见,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四个条文专门规范了“互联网+货币基金”的业务模式。

  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并满足合规要求,即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不得欺诈误导投资人等。本条属于提示性条款,旨在提示从业人员与互联网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范。

  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赋予了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功能与支付功能,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即“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规范。根据本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依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只有资金的所有权人才可以指令支付机构划转账户内资金,支付机构不得非法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

  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的规范。违反该规范的,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亮点二:扩展了货币基金份额转让的方式。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修改了旧办法的货币基金份额转让方式,许可了货币基金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转让。这项规定意味着,货币基金的份额可以由持有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处分,且处分货币基金份额的场所不限于法定的交易场所。这是我国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的重大突破——该种许可增加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使得货币基金的赎回机制更为灵活。

  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依照本条,结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货币基金可以为互联网金融产业提供更灵活的资金流动性解决方案。

  总而言之,新货币基金监管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这一改革将货币基金与互联网金融联系起来,使互联网金融直接嵌入资本市场,对我国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肖飒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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