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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全面自发自还第一年

  • 发布时间:2015-12-24 10:05:5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地方债作为以地方政府信用为特征的“银边债券”全面登上中国债券市场舞台,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成熟、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将前景可期。

   

      2015年是我国地方债发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的一年,地方债首次全部由各省级政府自发自还。

   

      精心组织 开局良好

   

      5月18日,江苏省打响今年地方债发行的“首枪”,随后各省地方债发行纷纷登场。截至12月18日,全国地方债共发行约3.8万亿元,发行工作已基本如期完成。

   

      “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43号文”)精神,今年地方债自发自还全面推开,从实际发行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开局良好。”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顺利开展,一方面,财政部及时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地方政府采用公开发行、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就地方债发行相关政策和操作实务对各地财政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专门讲解,并及时总结发债工作情况,积极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进一步增强市场化意识。同时,通过答疑、组织对口帮扶、发行现场指导等方式,帮助地方财政部门解决发债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得力,工作扎实,严格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承销团,规范开展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合理安排债券发行时间,认真组织债券招投标等工作,保障了发债工作的顺利开展。

   

      这位负责人说,地方债作为以地方政府信用为特征的“银边债券”全面登上中国债券市场舞台,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于今年地方债发行特点,这位负责人进行了总结:

   

      一是首次发行置换债券。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财政部下达置换债券额度3.2万亿元,各地在额度内发行置换债券,用于置换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为缓解偿债压力、降低利息负担、防范债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为促进置换债券顺利发行,今年还引入了定向承销方式,即省级政府与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贷款)充分协商,直接将存量债务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拓宽了地方债发行渠道,提高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效率。

   

      二是发行量显著增加。2015年,地方债已发行约3.8万亿元,是2009年至2014年地方债发行总量(1.6万亿元)的2.4倍,是2014年地方债发行量(4000亿元)的9.5倍,年度发行量超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成为债券市场发行量最大的品种之一。

   

      三是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稳步提升。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发行利率与国债利率的利差逐步增大,7月底之前地方债发行利率与同期限国债利率基本持平,8月以来与同期限国债的利差开始增大,目前比国债利率整体高约20—40个基点,表明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意识逐步增强,地方债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逐步提高。

   

      循序渐进 带来巨变

   

      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开始在国务院批准额度内采用财政部代发代还方式发行地方债。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地方债自发代还试点。

   

      2013年,新增江苏、山东为地方债自发代还试点地区。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宁夏等10省区市开展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

   

      2015年,按照新预算法和43号文有关规定,地方债全部由各省份自发自还。

   

      梳理一下地方债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模式经历了代发代还、自发代还和自发自还三个阶段。

   

      与以往相比,地方债自发自还有了质的变化。这位负责人说,变化之一是债券信用基础为省级地方政府信用。代发代还方式下,财政部代办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发债提供信用担保;自发自还方式下,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以自身信用发行债券,债券发行和偿还主体都是地方政府,实现了责权利、借用还相统一。

   

      变化之二是地方政府自主确定债券发行安排。代发代还方式下,中央政府统一安排债券发行;自发自还方式下,地方政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品种、期限、发行量等要素。

   

      变化之三是地方政府独立开展债券发行相关操作。代发代还方式下,债券承销团成员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不需要承担债券发行相关具体工作;自发自还方式下,地方政府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独立开展承销团组建、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组织等工作,并自行做好债券还本付息和相关费用拨付工作。

   

      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对于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深化 目标可期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并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明确,“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据此,预计今后三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较大。再加上新增债券,在这位负责人看来,2016年及今后几年地方债发行总规模仍将处于较高水平。

   

      这位负责人说,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全面深化地方债发行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地方债发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国债、地方债发行节奏,积极引导相关各方进一步增强市场化意识,不断提高地方债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加强地方债二级市场建设,着力提高地方债流动性,探索建立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并积极研究扩大地方债投资者范围,采取多方面措施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成熟、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将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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