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政采合同如何公开有了章程
- 发布时间:2015-12-16 10:35:25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12月1日起,河北省衡水市市直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公示及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通知》明确,市直各部门是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合同报送备案的执行主体。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扫描成电子版,隐去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部分,发送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通过河北省财政一体化业务平台“合同公告管理”栏目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信息,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到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将纸质合同报市采购办备案。未在河北省财政一体化业务平台中提交中标或成交合同的,市采购办不予备案。
该市还要求,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信息录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中,每季度4日前上报上季度政府采购信息。未能及时上报统计信息的,市财政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