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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不会一下子放开

  • 发布时间:2015-12-12 04:31:0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董禹含)在证监会昨日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注册制的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人大审议草案、证监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等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其中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这个“两年”如何理解?邓舸昨日解释,这里所说两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起算。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因此,在《证券法》相关规定修改前,要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等有关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决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将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明确为两年。

  证监会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草案的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会一步到位,对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不会一下子放开,不会造成新股大规模扩容。”证监会日前表示,当前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做好新股发行审核工作,新股发行受理工作不会停止。注册制实施后,现有在审企业排队顺序不作改变,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绕开修法的障碍,政策落地时间大幅提前。”业内人士认为,注册制与现行的核准制相比,是否需要审核不是本质区别,注册制下一般也进行实质性审核。即使在注册制下,监管部门也可以对新股发行的数量和速度进行一定控制。但注册制下将由市场而非监管部门对上市企业的业绩和发展前景进行价值判断,而监管中的重心将集中到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司上市和退市将更为市场化,估值也将更合理,这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走长期慢牛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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