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注册制有两年过渡期
- 发布时间:2015-12-12 02:11:10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继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之后,针对注册制推出的具体时间表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注册制有两年过渡期安排。
>>关于注册制
明确两年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决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将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明确为两年。这里所说两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
邓舸强调,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注册制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关于监管
出台稽查办案十项禁令
为更有效地落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防范稽查执法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中国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了《中国证监会稽查办案十项禁令》。其中包括严禁滥用信息、违规交易、借机牟利;严禁私下接触、不当交往、徇私枉法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一方面,与行政审批相比,稽查执法工作具有对抗性强等特点,如果稽查执法权力使用不当,会对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稽查执法工作面临的环境愈加复杂敏感,稽查执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诱惑。
对此,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证监会一方面作为市场监督者需要独立性,需要在执法中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严格执法,充当铁面包公。但另一方面,如何避免与纠正证监会在执法中的错误也是证券监管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就目前来看,证监会存在独立性不足与监管不足的双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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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否认拜访 50家拟挂牌企业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针对本周有媒体报道,上交所近期密集拜访约50家拟挂牌战略新兴板的公司的疑问,上交所在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交所近期并未开展密集拜访约50家拟挂牌战略新兴板企业的专项工作。上交所称,目前,上交所战略新兴板建设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将及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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