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注册制两年内实施”不准确
- 发布时间:2015-12-12 02:10:32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注册制“两年”内实施,12月1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所说的两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算。目前,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邓舸称,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因此,要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关系。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授权国务院等部门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立法法》要求授权决定要有一定的实施期限。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注册制改革草案,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新京报记者,投资者需要对两个重要时间概念准确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现行证券法相关内容的“授权期”为两年。这意味着证券法修订最保守可在两年内完成并获通过,在此之前,由人大“临时授权”国务院对不适合注册制改革的现行证券法内容作出修改,“临时授权”有效期为两年。第二,如果今年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草案”变成“授权决定”,则两年的“授权期”开始计时,证监会就可以向社会公布注册制改革方案(草案)征集意见,这表明注册制改革不必被动等待证券法修订,可以先试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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