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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我们的 房产承担责任

  • 发布时间:2015-12-10 14:33:11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

  王某与老公陈某婚后在济南某处购买房产一套并育有一子。他们买房子已两年。现房子已交房但有质量问题,房顶下垂8厘米,于是他们就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也答应赔偿,并给他们找了几个房子但与原房子相差好几个平方,开发商说相差的平方数的钱按现在的房子价格给付,他们不同意。一开始开发商说赔钱与他们所希望的赔偿数额相差太多,他们与开发商之间没有协商成功。现咨询该房产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王某与陈某可以起诉开发商,让他退房并赔偿房款利息,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还是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3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则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规定要求开发商进行保修。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找荣凯:0531—88812348 咨询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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