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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改革举措管好用活农垦土地

  • 发布时间:2015-12-10 09:32:4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如何严格保护并盘活利用好农垦土地?农业部党组成员杨绍品在国新办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从一些政策上填补了农垦土地管理使用制度的空白。

  第一,严格农垦国有土地管理制度。《意见》)提出,要加强农垦土地的权益保护,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严格执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的行为。对于国家建设确实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经原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和登记。《意见》强调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土地确权和发证任务。

  第三,赋予农垦更加充分的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意见》参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有关政策规定,赋予了国有农场更加充分的土地使用权权能。重点有三方面突破:一是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处置。二是农垦现有划拨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三是农垦土地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积极用于农垦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和公益性建设。

  第四,稳步推进农垦土地的资产化和资本化。《意见》明确规定,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使用的原来的生产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方式处置。同时,要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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