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起四板与新三板对接桥梁 “转板”更加常态化
- 发布时间:2015-12-09 06:4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颖
▲ 通过市场运营管理机构间的业务合作,来实现不同层次市场间的互联互通,更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 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12月3日召开的“首届中国生物产业新三板高峰论坛暨企业定向路演会”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副总经理隋强表示,将开展区域性股权运转机构向新三板推荐业务试点,方便不同企业满足各自的资本运作需求。
中国证监会11月20日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着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挂牌企业转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将更加规范化、常态化。
二者差异明显
2008年以来,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各地陆续设立了一批区域性股权市场。2014年出台的“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发展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已设立33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各市场共有挂牌股份公司2597家,展示企业2.65万家,累计为企业实现融资2435亿元。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弋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私募证券市场的一种形式”。
从新三板来看,2013年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式揭牌,并发布了首批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新三板已成为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游弋表示,从法律基础来看,新三板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在《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框架内运行发展。而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管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并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此外,新三板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服务,服务范围已拓展至全国,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服务对象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
“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为私募证券市场,有利于将其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公开市场区分开来,实现功能互补和错位发展。”游弋说。
从交易规则来看,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可以实行标准化连续交易,实行“T+1”规则;新三板还将提供竞价转让、做市转让等交易服务。而区域性股权市场不能将任何权益拆分成均等份额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交易,且买卖同一交易品种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交易规则具有“非标准、非连续”的特点。
“转板”更加常态化
整体来看,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由于新三板挂牌门槛相对较低,相比新三板挂牌公司转至创业板而言,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转至新三板更为畅通。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为例——“我们与新三板已建立了批量转移对接机制,有效降低了企业‘转板’的时间和费用成本。截至目前,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已推动24家企业挂牌新三板,包括今年新增的11家。此外,还有32家企业已启动了新三板挂牌程序。”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研发负责人高鹏飞说。
全国股转公司近期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开展推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业务试点。“这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通过市场运营管理机构间的业务合作,来实现不同层次市场间的互联互通,更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高鹏飞表示,未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将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创新,让企业能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和融资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自由选择适合的市场。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推荐业务试点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需满足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要求,所在地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须已获得新三板推荐业务备案;在资本、人员、制度等方面准备充分,具备从事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
“未来随着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的管理规则的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转板至新三板将更加规范。”游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