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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下月实施

  • 发布时间:2015-12-08 07:3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崔文苑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日报讯 (记者 崔文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车船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税。《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税源管理方面,《规程》明确,税务机关要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等第三方信息。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代收代征车船税时,要及时整理涉税信息并共享。

  在税款征收方面,为了给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车船税提供便利,《规程》规定,税务机关要保留受理纳税人自主申报车船税的职能。《规程》还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车船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等两类情形的征管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的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进行了规范。对税务机关依托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提高车船税管理工作水平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减免税退税管理方面,《规程》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国税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方便纳税人及时拿到税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规程》要求,税务机关要构建车船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车船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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