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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平房内烧煤死亡 房主承担次要责任赔十万元

  • 发布时间:2015-11-23 07:56: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 为了赚点钱补贴家用,年过半百的李大叔将自家的两间平房对外出租,其中一间租给了一对来北京打工的张某夫妇。去年冬天,张某夫妇在屋内烧煤取暖,张某不幸因煤气中毒死亡。事后,张某的家属将李大叔诉至法院,索赔70余万。近日,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大叔负次要责任,判决李大叔赔偿原告10万余元经济损失。

  从外地来到北京打工的张某和妻子,为了省钱就租住在李大叔家的一间平房里。房主李大叔为了补贴家用,便将自家用来存放生活用品的仓库出租,该仓库没有通风口。

  去年冬天,北京的天气较冷,平房没有暖气,张某和妻子便用煤炉烧煤取暖。12月11日晚上,张某自己一个人在平房里,后来被人发现昏倒在地,当天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年仅35岁的张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其死亡给父母、妻子、年仅10岁的儿子造成了巨大的伤痛。为此,亲属一纸诉状将房东李大叔诉至法院,要求李大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大叔有苦难言,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房主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提供的房屋和设施是安全的,也多次要求原告不得在屋内取暖做饭。

  此外,李大叔认为煤炉是张某自己所有,当天,张某外出做完炸糕回来没有将煤炉熄火就拿进屋子取暖导致惨剧发生,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冬季燃煤取暖具有一定危险性,使用不当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尤其在密闭场所内应做好通风透气。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北京地区生活时间较长,对该常识应知晓。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不当使用煤炉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直接关系,其应对此结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大叔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及设施,并加强对房屋使用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其危险和不当使用行为。本案涉及房屋没有安装取暖设备,也未安装风斗和烟囱等通风设施,在租户冬季自行取暖期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此外,对于张某在室内使用煤炉的行为,李大叔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和劝阻,故对于张某的死亡,被告也有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各责任人过错大小,法院酌定被告李大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大叔赔偿死者张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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