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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权利”护航金融消费

  • 发布时间:2015-11-20 01:00:39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签完字才发现是份保险合同;保证18%的高收益,到期了却连本金都没着落;明明已约定10%的贷款利息,又被强行加收各种费用……种种金融消费“陷阱”,“坑钱”没商量,维权却不易。

  针对此类情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现状,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

  2015年5月,杭州联合银行储户近亿元存款“失踪”案8名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前负责人祝超菊通过诱骗持卡人输入密码,先后将42名客户共计9505万元的存款转入邱某及其指定人员的银行账户。

  针对,近年来“存款失踪”、信用卡被盗刷等现象时有发生。《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消费者金融知识欠缺,容易被“忽悠”也是金融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又常常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对此,《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当前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强大的金融机构面前,无论是资金实力,还是金融知识以及相应能力,消费者都没有公平议价权,也缺乏救济渠道。对银行出现这些霸权行为,消费者无力制约和评判,更没有条件监督进而维护自身权益。光靠行政指令约束很难有足够效果,处罚也毕竟是少数。建议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允许消费者集体维权,将集体诉讼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里。

  黄震同时强调,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我国金融监管出现了不少空白。有必要重构监管框架,形成一个相互配合协调的监管体系,将金融信息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还有待加强,很多处罚不公开,仅内部处理,不利于提示消费者风险。

  对此,银行亦反映积极。光大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将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全行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习领会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行将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强化、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从业务和服务两方面同时加大对客户投诉的预防和处理力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客户满意度。此外,还将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向全社会传导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态度和经验。”(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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