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近三年命案审理数量呈下降趋势
- 发布时间:2015-11-17 17:4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记者 李万祥)20岁的河北农民刘某和18岁的河南农民杜某某因涉嫌绑架、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杜某某十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7万元。
据了解,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22时许,刘、杜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电梯内,将34岁的刘女士劫持至29层的电梯间内,劫取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后二人强行将刘某带至小区地下二层最西侧房间内,杜某使用刘女士的手机,以生命安全为胁迫向其丈夫索要赎金50万元。后为防止罪行败露,刘某闷堵刘女士口鼻,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期间,刘、杜二人还劫取了刘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手镯等共计价值6250元的物品。
承办法官介绍,刘、杜二人经预谋后曾于2013年12月8日23时许,在丰台区某小区电梯内,将28岁的常女士劫持至顶层的电梯间内,劫取常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后由刘某对常进行看管,杜开威前往银行通过自动柜员机从银行卡内取款1.63万元。
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是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最大,危害程度最为严重的类型。此类犯罪历来为社会所关注,也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
据统计,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北京二中院共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255件, 其中2013年审结146件、2014年审结68件、2015年前九个月审结41件。
“总体而言,审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崔杨说,近三年来,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219件,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具有图财动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19件,少年庭审结未成年人犯罪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17件。
北京二中院发布的资料显示,近三年,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有29%发生在亲属、同事、男女朋友等熟人之间,其中家庭矛盾(占43%)、感情纠纷(占31%)、工作矛盾(占5%)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41%为入户作案,其中,有的是以快递、咨询、售后服务等名义进入室内进行抢劫。
崔杨分析,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导火索一般为生活琐事。因图财动机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犯罪人经济拮据或者追求享乐等原因造成。
“经济处境和生存状况是影响犯意萌发和犯罪行为发生的两大重要原因。共同的经济处境和生存状态容易形成共同的犯罪动机,引发共同犯罪。”崔杨指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发生的成因主要包括部分进京务工人员因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对“问题”青少年缺乏引导和关注等。
对此,法官建议,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乃至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形成合力,建立起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整套机制,建立联防联动的机制。同时,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犯罪预防,形成未成年犯罪预防网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
此外,法院提醒,还要做公民还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时刻警惕犯罪行为的侵害。例如,在夜间,应尽量避免出入治安环境较差的区域;提高对周围环境的警觉度;老人、女性或未成年人在家时,应当提高防范意识,防止陌生人进入家内;生活中遇到纠纷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冷静、理智,不激化矛盾,不言语刺激,寻求安全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