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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打击力度

  • 发布时间:2015-09-23 12:02:41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娟娟

  中国网财经9月23日讯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今年国内资本市场比较动荡不太稳定。此轮股市动荡中,哪些金融犯罪表现突出?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犯罪以及内幕交易犯罪有哪些打击举措?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有效预防此类犯罪?针对当前股市恶意做空可能产生的犯罪,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股民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此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关注。

  聂建华说:“我们也关注到近期新闻媒体中关于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报道,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我们会严格依法办理,依法打击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说到检察机关预防此类犯罪的措施,聂建华介绍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办理侦查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二是加强打击金融犯罪宣传力度和预防金融犯罪陷阱普法教育,针对犯罪易发环节通过案例警示、风险提示、专项教育等方式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合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监管问题和漏洞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帮助完善监管措施,预防金融犯罪。

  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犯罪,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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