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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污市场尚待多方培育

  • 发布时间:2015-11-16 07:3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莺 何伟  责任编辑:罗伯特

  随着环保产业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第三方企业治污渐成环保领域的共识选择。记者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第三方治理尚存机制不完善、法制欠保障等问题,第三方治污企业良莠不齐,亟需有关部门出台管理细则,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让专业治污企业用“专业手段”解决生产企业末端环境问题。

  第三方治污尚处初级阶段

  排污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设施投入,发生污染事件后有的“欺上瞒下”,有的“亡羊补牢”,往往出于企业自身逐利天性、治理污染手段落后、环保社会责任欠缺等因素,难以在治污上有所作为,甚至导致污染事件连续发生。这样的案例在广西并不鲜见。“谁污染、谁治理”的一贯道路,遇到现实挑战。

  2012年媒体曝光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4年发生9次泄漏泥浆事故”。自2008年企业下属的一个排泥库发生泥浆泄漏事件开始,随后四年走进“泄漏-被查处-恢复生产-再泄漏”的“怪圈”,最终被叫停生产。同样性质的企业和案例绝非一例。位于广西河池市的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12年初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两个污染源之一,却在2012年至2014年三年两发镉污染……

  面对这一环保僵局,引入第三方治理污染,成为政策层的新选择。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工业污染治理思路转变为“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

  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2011年从事环保产品生产的企业已达4400余家。然而就广西而言,目前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服务已较为普遍,但真正开展第三方治污的生产企业尚为数较少。

  目前广西共有开展第三方监测、治污的环保企业20余家,全部为民营,大部分只具备环境设施运营资质,只负责给业主企业维护设备、监测数据,并不参与实际治污。

  机制法制存问题

  国务院《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地方关于第三方治理的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完善、竞争无序等问题。由于排污企业环保投入不足、第三方治污和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委托治理税费征收增加了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等原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广还存在困难。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营污水治理,2009年曾获得深圳达晨创投投资2000万元,是广西一家较大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曾于2011年负责广西田东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二糖厂废水处理项目。

  百色市环境监测站2012年的监测结果显示,糖厂废水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糖厂对博世科的服务也相当满意,认为第三方企业水平高且专业,交给他们后公司可以专心去做生产,不再担心末端治理问题。

  像南华糖业这样采取第三方治污的生产企业还是少数,大部分企业考虑到成本等因素尚在“自己干”。采访中,一些不敢尝试“第三方”的企业认为,顾虑有二:责任归属不明确,若第三方运营不合格,治污不理想,责任还在排污方;若用“第三方”运营成本就会增加20%至30%。

  广西华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是广西一家专注于水处理的第三方企业,对贵港市多个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开展治理项目。公司提出,在合作中个别污水厂不及时支付处理费;污水厂则指责第三方工作不细,造成“在线数据不连续,不能及时上传到环保部门网络平台”的问题。

  即便如此,大大小小的第三方企业仍在活跃生存。一些正在从事第三方治理的企业表示,企业最关心的是委托单位还款、付费有保障,希望有约束机制来保障治污企业的权益。

  “第三方”企业自身,也存在“竞争”。沈阳远大科技创业园副总裁李向琦等科技型民营企业负责人认为,随着环保市场的快速增长,从事第三方治理的企业互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开始出现。长期看,先进的技术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广西环科院环境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张维维介绍,广西从2014年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审批环保企业设施运营资质,不再有新企业“诞生”,但不排除一些无证企业“游击”生存,政府难以监管。

  提升“第三方”市场化水平

  采访中,一些基层环保工作者建议,有关部门需尽快明确政策,释放“第三方”市场。

  首先,确保新《环保法》执行到位,引导排污、治污双方在合同中界定清楚责任归属。治污水平越高、综合成本越低。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监管外在压力逼迫企业内生需求,市场的力量将难以真正释放。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彻底改变现有“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业主方和被委托方相关责权作出明确规定,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解、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其次,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规范治污企业的发展。扶持第三方治污企业。税收方面,建议可以比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其收入进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在财政上,我国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财政成立环保基金,为进行第三方治理的企业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

  第三,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社会评价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作用,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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