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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评审专家也要接受评价了

  • 发布时间:2015-11-11 11:27:2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今后,陕西省宝鸡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完成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后,须接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的评价。

  专家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宝鸡市政府采购评审规范化水平稳步提高,但仍存在专家抽取不够规范、评审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严格组建评审委员会、规范抽取使用评审专家行为、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等方面着墨,确保评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组建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中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对于PPP项目,评审委员会中至少应包含1名财务专家、1名法律专家;对于不是经济、法律专业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除技术专家外,还可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1名经济、法律等专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通知》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是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对于PPP项目,评审专家可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

  在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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