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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5-11-08 23:31:3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商办贸函文件精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将调整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吉林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局将向新备案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同时向存量备案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两栏。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将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将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三、吉林省商务厅将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加强对吉林省进出口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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