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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成亚投行立法机构批准程序 为成立亚投行提供法律依据

  • 发布时间:2015-11-05 08:2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哲 崔文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国完成亚投行立法机构批准程序

  期待各意向创始成员国抓紧履行国内批准程序确保亚投行年底前正式成立

  经济日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 李哲 崔文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标志着《协定》已正式经过国内立法机构批准。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是指导亚投行未来运作的根本大法,为成立亚投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协定》规定,至少10个已签署《协定》、且股份占比不低于50%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协定》即告生效。

  “中方作为筹集亚投行倡议发起方和亚投行最大股东国,较早完成国内立法机构批准程序,有助于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更多国家及早完成批准程序。”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经济日报》记者介绍说,目前,除缅甸、新加坡和文莱已提交批准书外,亚投行其他意向创始成员国正在抓紧履行国内批准程序,我们期待着有更多国家尽早批准《协定》,使之早日达到生效条件,从而确保亚投行在2015年底前正式成立并及早投入运作。

  《协定》一经生效,从法律意义上讲,亚投行就正式成立了。目前,亚投行多边临时秘书处正在首席谈判代表会议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为亚投行开业做好准备。“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亚投行组织架构,招聘相关人员,做好机构运营准备;二是制定完善各项业务政策,为银行开业后开展业务做好准备;三是与意向创始成员国一道做好初期项目储备库的准备工作,与世行、亚行探讨联合融资的机会等。”楼继伟说。

  据悉,《协定》已于今年6月29日由楼继伟与其他49个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意向创始成员代表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10月27日,丹麦授权代表在北京签署《协定》,成为《协定》第54个签署方。《协定》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意向创始成员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的。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我国为促进亚洲基础设施发展和区域互联互通作出的切实贡献,是推动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的新努力,将为深化我国与其他亚洲域内及域外成员国全方位经济合作提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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