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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时间:2015-10-31 08:31:2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刘婉婷)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了种子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主要集中在维护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品种选育、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等方面。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上仍存在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等现象,法律委员会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加大处罚力度和实行行业准入的限制之外,增加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利于有效打击假劣种子违法行为。对于明确因为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使用者,二审稿从过去先向经营者维权变更为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更大程度地维护了种子使用者的权益。同时,增加了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方面,二审稿将审定范围由法定五种,农业部和各省可以各自确定其他一至二种,减少到保留法定五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其他多数纳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法律委员会表示,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也收到关于取消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登记制度的建议,但综合常委会和地方、部门、科研院校的意见,目前我国仍处于商业化育种的发展初期,广大农民获取品种信息渠道有限,品种审定在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方面仍有重要作用,完全取消时机尚未成熟。

  一审稿中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行为时,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同意。法律委员会表示,有意见提出虽然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原始创新,但与我国种业发展的实际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现有条件、能力不适应,法律作出规定的时机尚未成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部门研究后,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将来在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或者将该条例上升为法律时,统筹研究解决。

  同时,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法律委员会对一审稿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进行一系列修改。首先,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以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其次,在选育品种方面,法律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在原规定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品种,可以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以进一步简化程序,激发种企科研动力;第三,将草案中种子检验员应经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修改为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简化了主管部门考核这一行政许可程序。

  种子法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在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就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多次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基层主管部门代表、种子企业、育种专家共同探讨。各界人士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完善了现行种子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清晰、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推动种业健康发展。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种子法修订草案将有望在本次会议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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