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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何其多

  • 发布时间:2015-10-27 23:31:23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黄明朗

  青岛惊曝“天价虾”案,铁路发生“二次购票”案,民航出现“伸腿费”加价案。近来,这类“霸王条款”频频现身,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霸王条款”多发原因有三:一是存在形形色色的“霸王”。谨慎的游客在青岛“善德烧烤”店事先己证实虾是38元一份,结账时店家却说是38元一只。游客据理力争,老板反诬游客吃霸王餐想跑,抄起棍子威胁说他蹲过监狱什么都不怕,不给钱别想走人!如此态度横蛮、肆意宰客,活脱脱一副“霸王”嘴脸。一些国企也沾染上“霸王”习气:航空公司实行付费选座,想舒服得付500元的“伸腿费”。以前飞机上设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已满足了运行成本和商业利润,现在又巧立名目,“温柔一刀”,够“霸王”吧。如今实名购票,乘客火车票遗失,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就能核查清楚,但列车长却一副“我的地盘我作主”的面孔,滥用“解释权”,要求丢票者“一票两买”,够“霸王”吧。

  二是当事者维权不力。遭遇“霸王条款”的事屡见报端,但将“天价虾”案公诸网上,将“二次购票”案告上法庭的,是两个“未出茅庐”的大学生。这些“霸王条款”的事件,虽然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消费者却往往选择自认倒霉,息事宁人,不是叫“霸王”们更有恃无恐吗?

  三是执法监管缺失。网友评论,“天价虾”事件中消费者的胜利主要归功于网络。不错,但对监督执法部门而言,则是莫大的尴尬。此案并不复杂,实质是商家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涉嫌构成价格欺诈。对此,连青岛市民也看不下去,觉得“丢人”。执法部门的表现却大出意外。游客报警后,到场民警说这是价格纠纷,他们没有执法权,建议游客找物价部门;电话打到物价局,对方答复太晚了,还是找110。部门推诿扯皮,使游客心情“跌入谷底”,只好“当着警察的面,屈辱地掏出钱,只想以最快速度脱身”。执法人员“该出手时不出手”,无异于对“霸王”们的偏袒、纵容。

  “霸王条款”事件层出不穷,对法制、市场造成巨大伤害。遭遇“天价虾”案后,“好客山东”的名声受损,当事游客选择“用脚投票”,原本计划在青岛游玩3天,第二天便愤然离开;“善德烧烤”所在街道,餐馆受到拖累没了生意。鉴于此,需要举一反三,治标治本。

  比如,市场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在游客投诉“天价虾”时,一名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称,“现在市场价都放开了,我们也不好处理”,暴露出一种思想混乱。诚然,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乱来。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价值规律;必须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管不能成真空地带,不允许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再比如,明确界定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在“天价虾”案中,游客懵了,公安、物价两顶大盖帽也犯糊涂,似乎该管,又似乎可以不管,致使游客投诉无门。其实,游客遇到扬言“进去过”的店主明火执仗的敲诈,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警察理应维护治安。然而,他们居然让受到敲诈的游客选择妥协,损害了公权部门的威信和公信力。消费出现纠纷,物价部门的职责是维护市场秩序,但他们以放假为由推三阻四,其实长假期间价格纠纷高发,应该比平常执法力度更大。接到游客投诉,两个部门应该实行“首接责任制”,相互合作,各行其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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